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以暗查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第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 部长 周生贤 2014年12月19日 附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重新起算,可以同时适用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查封、扣押等措施;因采取上述措施使排污者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的,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
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需要通过环境监测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可以向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改正情况, 第九条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
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本办法,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相关信息。
不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书,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已经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或者已经停产、停业、关闭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针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第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当场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被责令改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的,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二)初次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该行为的原处罚决定、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按日连续处罚的起止时间和依据; (四)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 (五)按日连续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现予公布, 第十一条 排污者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前,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章 计罚方式 第十七条 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再次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送达排污者。
拒不改正的, 第六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
第十九条 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应当进行调查取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计罚日数累计执行,应当在现场调查时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三条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排污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启动按日连续处罚,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十三条 排污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排污者再次进行复查,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
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