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郑锦春介绍,2018年,在刑事检察领域,内蒙古全区检察机关共起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2352人,监督立案262人。在公益诉讼案件领域,共立案办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类案件4630件,占总立案数的56.94%;办理诉前程序案件3844件,经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整改率达到80%以上,提起公益诉讼86件。
郑锦春表示,12条措施立足我区生态环境和司法保护的实际需要,坚持法治原则、问题导向,体现了内蒙古特色,也体现了内蒙古全区检察机关强化政治担当,主动增强用法治手段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突出强调“严”字当头,坚持依法严惩犯罪。聚焦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出助力打好蓝天保卫战、碧水保卫战、净土保卫战等标志性重大战役的具体措施。“实”处着力,加强生态系统保护。“12条措施”注重综合发挥检察机关打击、预防、监督、保护等检察职能,打出源头预防+打击犯罪+生态修复的组合拳,建立一体化办案+横向联动+区域协作保护长效机制,全面发力,推动综合治理,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实效。“新”为引领,服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立足“四大检察”职能,特别是公益诉讼这一新职能,提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大案件优先办理、办案“三检合一”、推进跨行政区划公益保护等一系列创新举措,努力把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优势转化为生态文明社会治理效能,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效果。
郑锦春指出,12条措施共分三大部分,每一条都是比较有含金量的“干货”。在积极履行职责,加大重点领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方面,一是部署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项监督活动,继续开展“保护祖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等专项工作,部署“一湖两海”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和全区公益诉讼回头看”专项活动,最大限度推动解决环境保护问题。二是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坚持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经营危险废物产业链犯罪,建立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涉及面广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优先办理、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挂牌督办的工作机制,注重深挖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背后的黑恶势力和“保护伞”,常态化组织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立案监督活动,形成高压态势。三是强化涉及生态环境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灵活运用诉讼监督情况通报、综合性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法院办理涉生态环境民事行政案件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监督,提升监督效果。四是积极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工作。提高案件线索收集和研判能力,拓宽线索来源渠道;依法充分发挥诉前程序作用,以精准的诉前检察建议促进行政机关履职整改;发挥诉讼刚性作用,办理一批有典型性、社会影响重大的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社会面的良好效果。
在完善制度机制,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水平方面,一是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业化办案机制。全区三级检察机关专设公益诉讼检察机构或办案组,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实行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三检合一”,着力提高办案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自治区院和盟市院公益诉讼办案指挥中心的作用,统一管理案件线索、调配办案力量、指挥办案工作,形成以自治区院为龙头、分市地区院为主体、基层院为基础的一体化办案工作格局。二是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横向联动工作机制。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9厅局会签意见,共同协作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与法院、公安等部门的沟通配合,统一执法司法尺度,与自治区高级法院会签公益诉讼协作意见,最大限度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三是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与行政机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配合机制,支持行政机关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积极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咨询。四是深入探索督促生态修复工作。探索建立“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生态检察模式,促进生态环境领域社会治理,有效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效果。五是统筹推进跨行政区划公益保护协调机制。积极探索推进跨省级、跨市级行政区划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联盟建设,特别是加强与蒙古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协作。依托铁路运输检察院,探索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制度。
在严格落实责任,确保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取得实效方面,要强化组织领导,强化素能提升。加大生态环境领域检察人才培训力度,以“检校共建”方式,探索建立公益诉讼研究中心。建立专家委员会,与相关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执法部门、高校专家学者等共同组建专家人才库,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提供决策参考和专业技术支持。深入开展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调研活动,深入基层了解群众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诉求。把服务保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检务督察和巡视巡察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