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两部委下发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

时间:2019-05-24 18:03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广州志愿者小编  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激励全社会加大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力度,以此进一步推动我国能源结构调整、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本次《通知》以《可再生能源法》为依据,提出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核心是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即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要求各类市场主体的供/售电量(或用电量)均应达到所在省级行政区域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对应消纳量。

 

    《通知》明确将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作为政策目标之一,并从政策设计上,对政府部门、电网企业、承担消纳责任的各类市场主体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对于地方政府,明确提出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承担消纳责任权重落实责任,组织制定本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于供/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通知》提出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

 

    此外,对各省级行政区域确定应达到的电力消费中最低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将其作为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按超过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一定幅度确定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
 

重磅!两部委下发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



重磅!两部委下发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

 

    《通知》提出分两个层次对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和考核:

 

    第一个层次为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消纳量情况的考核,由所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负责,并负责督促未履行消纳责任的电力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予以联合惩戒。

 

    第二个层次为对省级行政区域的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以及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对所属省级电网企业消纳责任权重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进行监测评价;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对省属地方电网企业、配售电公司以及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企业的消纳责任实施进行督导考核。对省级行政区域完成情况的考核方式是监测评价,主要通过公布监测评价信息的方式提醒省级行政区域改进相关工作,并将有关监测评价信息作为对其能耗“双控”考核的依据。

 

    原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9〕8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润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集团、国家开发银行、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论述,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决定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和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对电力消费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是指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满足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满足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除水电以外的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规定应达到的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按超过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一定幅度确定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