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特种设备生产的法律要求

时间:2019-03-23 14:21  来源:未知  编辑:信息发布员1  次
对于特种设备生产的法律要求
2019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火热备考中,现为大家提供2019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大家在复习中有一些参考。
 
 
1.实行许可制度
 
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1)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3)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2.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3.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着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4.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
 
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5.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6.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7.特种设备召回制度
 
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应当召回而未召回的情形时,应当责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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