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法律手段 攻坚土地清理整治

时间:2019-03-28 14:44  来源:未知  编辑:信息发布员1  次

运用法律手段 攻坚土地清理整治

近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民事终审判决书送达千山红镇王某手中,对王某与千山红镇大莲湖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该村通过法律手段依法依规收回承包面积获得圆满成功。

王某与大莲湖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事还要从2002年说起,2002年9月4日,千山红镇大莲湖村村委会(原千山红镇大莲湖渔场)将该村500多亩的调蓄湖面积发包给千山红镇原工贸公司职工王某,并签订了正式面积承包合同。2018年3月1日,合同到期后,王某拒不履行合同,交还面积,且拖欠部分承包费。根据《中共大通湖区委大通湖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国有农用地承包租赁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大办[2018]6号文件要求,该镇、村高度重视,找准政策定位,注重政策衔接,决定运用法律手段,对调蓄湖面积依法予以收回。

2018年5月,千山红镇大莲湖村村民委员会向大通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决其调蓄湖合同,收回面积,追缴其欠交承包金及土地占用损失费。10月,大通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限定其履行相关义务。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上诉。2019年2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下一阶段,千山红镇、村将进一步科学完善清理整治实施方案,在规避发展风险中边清理、边完善、边妥善处理好清理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多措并举,进一步攻坚克难,推动国有农用地清理整治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