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7年

时间:2019-05-11 14:04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广州志愿者小编  次

石政办函〔2017〕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2017年散煤压减替代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16日

石家庄市2017年散煤压减替代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城乡居民供热清洁化,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石家庄市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石政办函〔2016〕90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决策部署,依托管道气和燃气特许经营企业,突出“煤改气”工作重点,同时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全面推进城乡居民供热清洁化。中心城区、四组团力争用一年的时间实现燃煤归零,其他县(市)、区基本实现散煤归零,大幅降低区域燃煤污染,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和居民生活质量提高。

二、目标任务

(一)中心城区。优先实施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难以覆盖的区域,年底前完成剩余1.6万余户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煤改气”“煤改电”工作,实现燃煤归零。

(二)四组团。通过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等方式,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正定县(含正定新区)县城建成区年底前实现燃煤归零,农村地区力争实现燃煤归零,完成38万户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煤改气”“煤改电”。循环化工园区年底前完成1229户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煤改气”,实现燃煤归零。

(三)其他县(市)、区。具备条件的县城建成区年底前力争实现燃煤归零,不具备“煤改气”“煤改电”条件的全面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农村地区全面推行“洁净型煤+型煤专用炉具”治理模式,同时积极开展煤改(沼)气、煤改电、煤改地热、煤改太阳能等多种模式试点示范。年底前完成5万户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煤改气”“煤改电”,洁净型煤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四)2017年底前全市乡镇政府、学校、卫生院等分散燃煤采暖企事业单位全部实施“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改造,一律不得使用散煤。

(五)2017年底前全市农业生产单位(畜禽养殖、温室大棚等)全面完成清洁燃烧改造。推广使用型煤、兰炭、生物质燃料,具备条件的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改造,一律不得使用散煤。

三、支持政策

(一)“煤改气”支持政策

1.对实施“煤改气”的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用户,按每户3900元给予财政资金补贴,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3∶1比例分担。其中,2900元用于支付居民燃气接口费,不足部分由实施“煤改气”的燃气企业承担;1000元用于补贴居民用户购置燃气采暖设备。

2.居民用户根据采暖面积和供热需求在市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燃气采暖热水炉中标入围企业产品目录中自由选择燃气采暖设备;居民用户选定的燃气采暖设备中标价格与1000元财政补贴的差额部分,由居民用户自行负担。

3.“煤改气”居民生活用气安装及费用问题,按照《石家庄市城市区域“煤改气”居民灶具使用燃气配套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石压减替代办〔2016〕8号)有关规定执行。居民用户所需燃气灶具由用户按现行燃气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自行购置,费用自理。

4.为确保“煤改气”工作顺利实施,实现居民用户应改尽改、即改即用,防止出现散煤复烧,对2017年实施“煤改气”的居民,采暖季每户给予最高900元运行补贴,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煤改气”后居民仍使用燃煤采暖,取消其补贴资格。

5.居民“煤改气”后,采暖季期间不执行阶梯气价。

(二)“煤改电”支持政策

1.设备投资补贴政策。居民用户根据采暖面积和供热需求在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企业产品目录中自由选择电采暖设备,按设备投资额70%给予财政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户,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3∶1比例分担。

2.电价政策。“煤改电”用户冬季取暖运行费用由用户承担。具体电价标准按照《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的通知》(冀价管〔2016〕56号)执行。对2017年实施“煤改电”的居民,采暖季电费每度补贴0.15元,最高至900元,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煤改电”后居民仍使用燃煤采暖,取消其补贴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