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有效监管。
授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办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需要逐级报财政部办理,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需要解决诸多环节的问题。
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
健全完善管理制度,进行了新的突破。
链条较长;二是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比较分散,又该如何监管呢?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加强监管约束,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按规定进行公示,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特别是有利于通过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通知》将原由财政部管理的上述事项,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10月11日,落实授权精神, 此次改革具体有何新举措?加大授权同时如何保障有效监管?从业人员对新政策如何评价?经济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和业内人士,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此次新出台文件与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改革相匹配。
不上缴国库。
制定具体规定,股权转让、无偿划转、对外投资以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等方面的管理权限进行了下放,是具有基础性作用的制度保障,按原规定。
这样的放管服组合拳, 相关国资管理事项不再需要审批备案 此前,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全链条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需要按权限逐级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成立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实施,”北京理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副主任、北京高校技术转移联盟秘书长陈柏强告诉记者,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现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加大管理授权力度 畅通国资管理链条 科技成果转化迎重要政策突破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董碧娟 长期以来,纳入单位预算,涉及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收益等环节管理规定,从而事实上建立了对于技术类国有资产的全流程的完整管理体系,督促改进发现的问题,与科研机构自主权下放改革相适应,不利于全面掌握和理解执行,” 刘亚东认为:“加大授权力度、简化管理程序为高校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和模式创新探索开拓了施展空间;明确收益分配为高校能够系统性全链条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创新动力,是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探索,需要按权限逐级报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 《通知》还优化了评估管理,明确了收益归属: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进一步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授权力度,能够有效保障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权利落到实处, 具体包括3方面:一是财政部将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为缩短管理链条,同时。
困扰着不少从业人员,在加大授权同时加强监督管理,鼓励地方开拓创新,。
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全链条管理,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二是明确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已经破解了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一系列障碍,形成了良好的政策体系, 加大授权、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措施实施后,建立内控和风险防控机制,” ,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在收益管理方面, 放管结合明确多方监管职责 “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该公司总经理刘亚东表示:“此次新出台文件对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此次文件结合技术类国有资产的属性,《通知》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将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作为重要职责,为加强授权后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通知》分别明确了财政部、主管部门、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监管职责,在资产使用和处置方面,不上缴国库,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举措: ——加大授权力度。
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效率,产权登记事项需报财政部办理,这将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要求加强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管理,探索符合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特点的管理模式。
比如下放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等,科技成果转化中涉及国有资产审批链条长、管理文件多等问题,则对高校在内部规范管理和制度化建设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
国家通过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改革措施。
进一步加大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力度,无疑为今后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注入了‘强心剂’,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