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

时间:2020-02-27 03:15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广州志愿者小编  次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

本院决定对广东华强药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海涛、李华兴、赖海芬、吴海涛采取以下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广东华强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69334632R)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海涛(身份证号码44052719720624001X)、李华兴(身份证号码:44528119771210619)、赖海芬(身份证号码:445281198407170880)、吴海涛(身份证号码44052719720624001X),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构成犯罪的,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决定以(2019)粤01执1259号立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

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内容如下:     将被执行人广东华强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69334632R)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海涛(身份证号码44052719720624001X)、李华兴(身份证号码:44528119771210619)、赖海芬(身份证号码:445281198407170880)、吴海涛(身份证号码44052719720624001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特此公告,经查证属实的, (2019)粤01执1259号 广东华强药业有限公司、李华兴、赖海芬、吴海涛: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金民初字第1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

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     在限制消费期间,因你们下落不明, 二O一九年八月 二十七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期二年,可拨打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0742或 020-83210746进行举报。

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