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393%,2、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8 人,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 人,同意 265,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801 股 ,邮编:200120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网 址: ,442,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21,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490%,经本所律师验证。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521,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章及授权委托书,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投票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5167%;反对1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740,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持 股 份 的 50.4832 % ; 弃 权 0股(其中,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注:中小投资者。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 人,占有表决权股份 0%。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公司已于 2020年 2 月 11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4843%;反对18,本所律师认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上午9:30-11: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9。
001 股,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劳正中负责人:经办律师:顾功耘曹诚哲2020 年 2 月 26 日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20 年 2 月 19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820,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689,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6.7196%,。
200 股,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8,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其中,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本所律师审核,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01 股,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603 股,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2 月 26 日在杭州市平海路 8 号公司 508 会议室如期召开,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就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4 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84,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167,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6,鉴于此,403 股,26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404 股。
占有表决权股份 6.5157%;弃权 0 股(其中,通过了如下决议: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担保的议案》,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据此,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4,001 股,股东提出新议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2.2705%;根据网络表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