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我就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情况、认识和思考,向大家作一汇报。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对科技创新和创新驱动的重大决策部署,体现了从思想、到战略再到行动的完整体系。思想就是习近平科技创新思想,鲜明地提出了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战略就是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这是一个以科技经济深度融合来打造先发优势、全面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战略;行动就是出台科技改革发展的一系列重大举措。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手段,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科技创新思想、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一个重大具体举措。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去年完成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这部法律的修改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为科技与经济结合打开了通道,并由此带动了科技领域一系列突破性改革,极大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科技创新的内涵,奠定了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法律制度基础,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保驾护航。在修法不到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开展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这在历史上是少见的,张德江委员长作出重要批示,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高度重视,对于这部法律的有效落实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开辟了科技成果转化新局面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工作从2012年就开始酝酿,修法将各方面行之有效的实践和政策上升为法律制度,同时又为一系列政策突破提供了制度保障。新修订法律颁布后,科技界、经济界转化成果积极性显着提升,全社会对科技成果转化投入明显增加,转化的措施、内容更加具体、可操作,很多单位成果转化数量显着增长,单个项目超亿元的成果不断增多,成果转化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新局面。我体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是一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法律;是推动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效实施的重要法律;也是一部调动科技界、企业界转化科技成果内生动力、营造良好转化生态环境的重要法律。
(一)修法带动了一系列政策制度突破,标志着适应我国发展阶段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体系初步形成。
这次修法明确了创新主体科技成果转化权利义务,进行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制度改革,提高了科技人员成果转化的奖励比例,强化了企业转化的主体地位,加强科技金融结合和科技成果信息服务。这部法律与上个世纪80年代美国的《拜杜法》和《联邦技术转移法》相比,更具开放性、包容性,具有更强的激励力度,比如奖励比例不低于50%,上不封顶。1980年美国通过《拜杜法》将财政资金资助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授权给了承担单位;《联邦技术转移法》规定了美国联邦政府所属科研机构转化的义务,奖励的标准,并设置了最高15万美元的最高奖励额度。转化法修订后,2016年初,国务院颁布《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办印发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了相关制度和具体操作措施,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工具箱和成果包。通过系统性部署、全链条设计,完成了从修法、制定配套政策到部署具体行动的“三部曲”。
修法也是一个凝聚共识、营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氛围的过程,带来了科技创新领域一系列突破性改革政策。修法期间,相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陆续出台,地方也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了更加积极探索;修法后,带动了更大范围、更有力度、更加周全的政策突破。比如,今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建立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加强科技成果产权对科研人员的长期激励。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扩大股权激励适用范围,明确激励对象、激励方式和实施条件、激励方案的管理、实施中所涉及的财务管理和产权变动等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对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进行调整,降低征税税率,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纳税时点可以选择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教育部、中科院、农业部、卫生计生委、国土资源部等相继颁布了本行业科技成果转化制度。这些政策的出台大多是基于修法后相关条款规定,应该讲是这部法律在具体落实中的延伸。在修法的带动下,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体系。
(二)推动产学研合作深入开展,为企业快速成长和新兴产业发展创造更大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