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反映在莆田之星奔驰4S店购车疑遭遇“合同陷

时间:2019-05-09 00:36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广州志愿者小编  次

市民反映在莆田之星奔驰4S店购车疑遭遇“合同陷

《收款收据》

东南网莆田3月15日讯(本网记者 王龙风 文/图)从订购合同到收款收据,居然出现订金、定金、意向金三种不同的写法,最后这笔交易没成功,消费者要求4S店双倍返还其所交付的“定金”,而4S店却认为消费者支付的只是“意向金”。近日,莆田市民胡女士反映,称怀疑自己在莆田之星奔驰4S店华亭镇山牌村店买车时遭遇“合同陷阱”。3月14日,东南记者了解到,莆田城厢区工商部门介入调解此事后,目前双方已就如何补偿问题基本达成一致,同时莆田之星奔驰4S店已就问题合同进行整改。

市民反映在莆田之星奔驰4S店购车疑遭遇“合同陷

《车辆定购合同》

消费者:

购买奔驰轿车遭遇“合同陷阱”

胡女士介绍,其于2018年12月18日与莆田之星汽车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车辆定购合同》,订购了一辆奔驰E300L运动时尚型(2019款)轿车。胡女士当天通过刷卡方式支付给4S店2万元。“按照约定,4S店需要在2个月后,就是2019年2月20日交付车辆,但交车时间到了,他们却无法提供车辆。”胡女士说,之后她以志愿者的名义向城厢志愿之家求助,请求一同向奔驰4S店交涉相关事宜,但4S店始终无法交付车辆,无奈之下其于2月25日拨打12315向工商部门投诉。

“直到2月28日,4S店仍给出‘没有车源’的答复,因此我当时就明确表态‘不要车了’,并要求4S店赔偿损失。”胡女士说,因4S店违反合同约定,她要求对方双倍返还自己所交付的2万元“定金”,但4S店却给出了另外一种说法,“说我当时交付的2万元只是意向金”。

胡女士告诉东南网记者,4S店给出“意向金”的说法,是依据一张2万元的收款收据,而这张收款收据始终都是在4S店手里,并未出具给作为消费者、付款方的她。胡女士同时还发现,当时双方签订的《车辆定购合同》也存在严重的问题,在一份合同里居然同时出现了“订金”“定金”两种截然不同的表述。

“收款收据没给我,合同上又出现‘订金’‘定金’不同表述,这不明摆着就是莆田之星奔驰4S店故意给消费者设下的雷区和陷阱吗?!假如今天是因为我反悔不想买车了,那他们会老老实实同意将2万元按意向金退还给我吗?!这是严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我希望工商部门能够对4S店的这种行为进行严厉整治。”胡女士说。

“胡女士作为我们的一名志愿者,在为这个社会做志愿服务、奉献爱心,当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就必须主动站出来帮她维权,做她坚强的后盾。”城厢志愿之家负责人林先生表示,“志愿之家”作为一个志愿服务平台、志愿者的港湾,在积极倡导践行志愿服务理念的同时,也时刻不忘保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让“好人不受欺负”。

市民反映在莆田之星奔驰4S店购车疑遭遇“合同陷

《车辆定购合同》

奔驰4S店:

订购合同确存不规范之处

东南网记者在胡女士(甲方)同莆田之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这份《车辆定购合同》上看到,该份合同多处出现“定金”和“订金”字眼。第一次出现“定金”字眼的出处为“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支付定金订购车辆的相关事宜达成合同如下”。在车辆订购流程条款里则第一次出现“订金”字眼:甲方向乙方订购上述车辆,自愿签署本合同并向乙方交付订金。”紧接着合同第三条的“订金”条款,该条款的具体内容又写成了“定金”:甲方2018年12月18日(日期手写)向乙方交付定金人民币20000(金额手写)元,作为甲、乙双方订立《销售合同》的担保,该笔定金于双方签订《销售合同》后自动转为购车款。合同第五条处再次出现“定金”字眼: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甲方支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同时,该份合同明确了胡女士所订购的车辆型号为奔驰E300L运动时尚型(2019款)轿车,车身颜色为钙蓝(深色)。此外,合同写明“预计提车时间2月20日”。合同落款处则只有甲乙双方的签字。那么,针对胡女士反映的问题,莆田之星奔驰4S店又会给出怎样的解释呢?3月6日下午,东南网记者与城厢志愿之家负责人林先生和消费者胡女士一同来到莆田之星奔驰4S店华亭镇山牌村店了解情况。